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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对猪、牛、羊、鸡、鸭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农村地区自宰自食的除外。猪、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加工场所应当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动物防疫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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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保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已经委托他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动物饲养者不能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应当将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时送交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及时告知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收集单位,由收集单位送交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实施无害化处理。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在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小型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从事动物收购、销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从事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记录动物产品的产地、生产者、检疫证明编号、购入日期和数量等事项。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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