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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收集是一项基础性且意义重大的准备工作。收集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明确已有哪些证据,还有哪些证据需要补充收集。列出待收集证据清单并...
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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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一般举证内容: 1、委员会的裁决书。 2、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的送达日期。 3、劳动关系的证明:双方所签订的、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当事人其他协议。(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退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应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3、职工违纪的有关证据材料。 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 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6、涉及费的,分房单位须提供分房日期及住房补贴费的具体数额及必须服务期限等。(三)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四)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的有关证据。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有关证据的内容。但从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下列事实在仲裁中可作为证据: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 2.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3.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源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办案人员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仲裁机构所作的陈述;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结论。
首先需要确定自己的案件是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即仲裁委处不处理自己的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处理以下六类案件: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注意:单就补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委不会处理,此类案件由社保局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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