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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户名变更流程是怎样的

2021-12-02
公有住房承租人名称的变更应满足两个条件:(1)与承租人共同居住满一年,这是前提。如果不是共同居住人,则不能享有承租权;(2)在本市有常住户口,即共同居住人在本市有常住户口,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应当协商确定房屋承租人。

相关法规

《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审批条件和工作程序》1、在租赁期限内,原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外迁是指房屋承租人另有正式住房,不在继续在原房居住且有承租人户籍转移证明);2、要求更名的当事人与原承租人必须是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直系亲属;3、原承租人无欠费(房租、供暖费、物业费等)及其他遗留问题;4、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指同一户籍、18岁及18岁以上的家庭成员);5、在户口冻结区内,住户要求更名必须征得冻结单位意见,没有冻结单位书面意见书,不能办理更名手续。正常死亡更名需有冻结单位(建设单位)同意证明,按以上1—4条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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