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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案件(含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下同)按照下列分工执行:(一)省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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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海洋与渔业、国有资产监管、科学技术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管理的相关工作。
专利交易、代理、咨询、评估等专利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和经营。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资质的机构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专利服务。专利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二)出具虚假报告;(三)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四)未经当事人同意披露其;(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其他行为。
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案件时,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当事人自愿申请进行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费用暂由申请人垫付;专利管理部门认定责任后,技术鉴定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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