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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待遇)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争议处理)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争议,适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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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和监督)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存入本市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视同工伤范围)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保险待遇。
(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经务。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事务中心(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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