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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
(待遇停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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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决定载明事项)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的基本情况;(二)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者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以及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三)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者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四)认定结论;(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六)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工伤认定决定应当加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住院伙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标准)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标准的确定及其适时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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