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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撤销所外执行劳动教养人员的情形及扣留劳动教养期限是多久

2022-05-06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发现被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外执行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逐级报送原审批劳动教养的公安机关批准,制作《撤销所外执行投进场所执行决定书》,由原呈报单位投送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剩余的劳动教养期限,但剩余劳动教养期限不足三个月的除外。具有下列第(二)项情形的,不得扣除已经执行的劳动教养期限: (一)申请所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所外执行的; (三)违反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对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依照规定不宜投送劳动教养场所执行的被劳动教养人员,原审批劳动教养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动机、社会危害程度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决定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三个月至十二个月,但是累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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