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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一)实体法事实。指对解决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即定罪量刑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是刑事诉讼中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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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实体法事实。指对解决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即定罪量刑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是刑事诉讼中基本的、主要的证明对象。案件的实体法事实,由有关的规范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1、有关要件的事实。这是证明对象的核心部分。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 2、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节。量刑轻重,包括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这些事实情节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如主从关系、未遂既遂、立功以及是否等。酌定情节如动机、手段是否恶劣,认罪与否等等。凡对量刑有影响的事实情节均应举证证明。 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的事实。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行使职权等。排除行为可罚性的事实,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等。 4、被告人个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以及有无前科等。确定被告人身份,对于案件处理具有一定意义。(二)程序法事实。指对于解决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由于程序问题对案件的实体处理产生重大影响,而且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有责任正确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因此,关系到程序法适用的事实也是证明对象。在刑事诉讼中视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加以证明的程序法事实主要有:1、关于应否审理和管辖的事实;2、关于申请回避的事实;3、关于对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4、关于对案件采取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是否合法的事实; 5、关于其他取证程序合法性的事实; 6、关于诉讼期间延长或被延误的事实; 7、其他关于程序法的事实,如延期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两个特点:一是与案件有关,具有诉讼意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构成了刑事案件处理的事实基础。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具有诉讼意义,不能成为证明对象。第二,有必要证明这一点。如果某些事实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或法律确认的事实,则不需要使用证据来证明诉讼的效率。证明对象,又称待证明事实或者需要证明事实,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中需要使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只有明确证明对象,才能确定举证责任的范围,明确目标,集中注意力,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确保犯罪事实的准确、及时发现,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罪犯,确保无罪人不受刑事调查,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权利,确保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中扭送的对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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