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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实体法事实。指对解决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即定罪量刑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是刑事诉讼中基本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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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最高法院《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特别关注:概括起来,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和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两大类。实体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 (2)作为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 (1)关于回避的事实; (2)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 (3)关于耽误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实; (4)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证据本身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特别关注:检察院《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刑事证明对象,即时证明事实。是指在诉讼中需要证证明的事实。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实体法事实是指对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刑事诉讼是指犯罪构成要素的事实、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减刑适用如下:1被判处、或者和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2、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减刑,分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两种情形。相对减刑,也叫可以减刑。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二者居其一,即符合相对减刑的条件。绝对减刑也叫应当减刑,是具有刑法规定的六个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情形的减刑。具体执行减刑工作时,对以下四个问题应严格注意:1、成年犯减刑,此照成年犯相对放宽;2、年和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的着重把握确有悔改表现;3、、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从严掌握;4、释犯不予减刑,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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