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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如何确认事实婚姻的规定:事实婚姻的效力: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
事实婚姻可依据以下几点进行认定: (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 (2)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双方当事人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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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意见》,婚姻财产分割应遵循哪些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第二,照顾孩子和女方的利益。这里的照顾不仅可以给女方适当的财产份额,还可以在财产类型上给女方一些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第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了,1994年2月新婚姻法颁布后就取消事实婚姻了没有结婚证的法律不予保护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另,对于以前成立的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法释200130号)规定: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而关于事实婚姻是否可认定重婚罪的情况与上述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所以现在谈事实婚姻应分别情况,也就是说,在民法上除94年2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而在刑法上一直是“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的”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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