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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
1、分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也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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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以人合性为主,因此该公司章程对于董事会议事规则属于自行约定的事项,有些公司的公司章程会将其写入,也有部分公司不会将其写入。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以资合性为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较为完整,其对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具有明确规定。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8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包括应当记载的事项多达12项,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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