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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交付房屋违约责任如何划分?

2025-02-08
案例: 北京李女士去年7月购买了北京硅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文津国际公寓,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今年1月30日,开发商通知李女士前去收房。在办理收房手续时,李女士要求提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实测技术报告书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等三个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文件,但开发商无法提供。李女士拒绝收房,认为开发商应支付每日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律师答疑: 根据现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第十一条,开发商交付房屋所要达到的交付条件包括提供商品房实测技术报告书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等三个文件。双方已约定在交房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文件,根据“法无禁止、约定优先”的法律原则,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必须遵守相关内容,否则即视为违约。在办理交房时,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向您正式出示该三份文件的原件,经过您审查确认无误后,视为开发商达到交付条件。如果开发商拒不出示相关交房文件,则视为开发商没有达到交付房屋的条件。根据合同第十三条,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7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因此,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已超过30日,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房款利息和赔偿购房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如果开发商拒绝支付,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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