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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188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信用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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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与伪造、变造信用证罪的界限 本罪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信用证明,不一定是假信用证明;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不一定是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伪造或者变造信用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伪造或者变造的信用证是假的,直接破坏银行对信用证的管理秩序,造成银行的资金损失。二、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信用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本质上是一种玩忽职守的行为。为体现对此类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本此类行为从玩忽职守罪中独立出来,规定了新的犯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中文名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解释 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 犯罪构成 结果犯 成立要件 较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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