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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留下多份遗嘱,法院判断最后一份遗嘱有效

2024-11-14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根据被继承人马龙俊和妻子李桂美最后的书面遗嘱,法院确定各遗产继承者的应得份额。 马龙俊和李桂美有三子一女,留下大小房屋各一套和20万元的存款。他们在2000年以书面遗嘱的形式对财产作了分配,但未实际分割。2007年2月,马龙俊再次立下内容为“财产全权交妻子处理”的书面遗嘱。马龙俊去世后,李桂美又立下内容为“大房子老三、老四平分;小房子给大孙子。我所有的钱给老大”的书面遗嘱。2007年12月,李桂美去世后,她的子女就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了争执,最终将问题提交给西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马龙俊和李桂美虽然于2000年以书面遗嘱形式对财产作了分配,但在2007年重新立下遗嘱后,这些遗嘱的内容相互抵触。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法院判定李桂美最后立下的遗嘱有效,并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按李桂美最后立下的那份遗嘱进行分割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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