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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和解,是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而不是通过人民法院还债的方式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
企业的整顿,是在人民法院认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程序后,债务人为履行和解协议内容,达到振兴还债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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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整顿的程序具体如下: 1、债务人(债权人)依法提出重整申请;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3、重整计划经所有表决组通过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根据《破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实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各有关人民政府要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安定。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破产重整员工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享有的经济补偿金可与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同作为第一顺序优先受偿,这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破产企业的职工的安置费,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由企业按照其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给付安置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破产企业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且自谋职业的,即为在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救济。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破产企业整顿的程序如下: 1、有限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向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法院受理裁定后会宣告受理有限公司破产; 3、法院宣告后正式进入破产程序,法院会在宣告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4、清算组完成清算后,会向法院递交清算报告申请破产程序终结; 5、法院经过审查后破产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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