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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决策事项是否在市政府法定权限内;(二)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三)草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
决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本市公众媒体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众可以就决策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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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提请市政府审议,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一)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请示;(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三)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四)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听证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将决策草案及其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认为可以提交政府审议的,审核同意后,经秘书长统筹,提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安排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认为暂不能提交政府审议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不予审议或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或者暂缓的决定。作出暂缓决定的,超过一年,该决策草案自动废止;暂缓期间,决策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市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市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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