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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决策事项是否在市政府法定权限内;(二)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三)草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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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拟决策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并分析各备选方案的利弊。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提请市政府审议,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一)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请示;(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三)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四)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听证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将决策草案及其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由市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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