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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拟决策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对...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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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提请市政府审议,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一)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请示;(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三)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四)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听证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将决策草案及其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实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制度。评估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评估组织单位为决策执行主办部门;(二)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其周期视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而定;(三)评估委托专业研究机构进行的,该专业研究机构应当未曾参与决策起草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四)评估应当征询公众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决策执行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就采纳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五)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制作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提交市政府。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应当就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等决策执行建议。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采取临时补救措施,并依照本条前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组织决策实施效果评估。
决策草案应当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决定。市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以及与决策事项相关的专家或市民代表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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