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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的判决的处理方式:维持原判,对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刑事案件量刑适当的原审有罪判决和正确的原审无罪判决,应裁定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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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院庭审质证,保险公司对马x珠提交的鉴定结论书、司法专业机构名册入选通知、评估资质证书之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鉴定结论书中罗列的项目。鉴于保险公司对马x珠提交的鉴定结论书、司法专业机构名册入选通知、评估资质证书之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在一审法院庭审中,马x珠针对“定损是什么时间做的?”问题,称:“拍完照片他们就走了”。针对“当时有无说定损数额,并告诉你结果了吗?”问题,马x珠称:“没有,他们只说是一万八千或一万九千元左右,并让我去张家口太保去取”。 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马x珠认可:1、在一审法院庭审中所说的“并让我去张家口太保去取”中的“去取”指的是取定损单,但未去取,“因为车已经在夏都汽修站修完了,去了也没用”;2、无证据证明将轿车交给夏都汽修站修理是保险公司同意的;3、应当“先由交强险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商业险进行赔偿”;4、无证据证明催要过定损单。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向本庭提供新的证据。经开庭审理,通过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合原审时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意见,归纳本案的基本事实为: 2000年6月30日,被上诉人李x勃之父李x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三份保险合同,即平安全福保险合同、平安康泰保险合同、平安幸福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李x强,身故受益人为李x勃。合同签订后,李x强按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2002年3月27日,李x强因交通事故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李x强驾车超速行驶、措施不当所致,李x强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受益人李x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并提交了相关证明。保险公司在收到李x勃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李x勃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只是口头答复因李x强在投保时隐瞒病情和持有驾照的情况,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从而拒绝给付保险金。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由此可见,二审法院会根据当事人上诉请求的不同,而选择不一样的审理程序,结案时限在30天到3个月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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