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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地产的价格瞬息万变,今天的房价跟十年前的肯定不能同日而语,拆迁方希望“就低不就高”,只补偿多年前的房价;被拆迁人...
征地拆迁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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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征地补偿在我国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全国统一标准的情况下,更体现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博弈的过程。各个地方的补偿标准不一,甚至同一地区补偿的标准也不一样,同样情况下有的人得到的很高,有的人就很少。这就更加验证了博弈的技巧与力度。如果操作得当是能拿到比最初拆迁人承诺的数额几倍的补偿的。 拆迁人(政府)最初往往只规定了一个比较低的标准,就看被拆迁人有没有力量敢与其博弈将补偿价码提高上去,而作为弱势群体的被拆迁人博弈中的王牌则是调查对方拆迁手续的合法性,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在依法行政。这是对方的痛点也是难点。 拆迁征地的手续审批往往涉及多个多级政府部门、行政机关,有国土部门、规划部门、省级政府甚至国务院等等,作为一般公民的被拆迁人没有这个方面的专业知识、更没有这方面的能力去调查相关材料,即便是一般的律师也不懂这方面的业务与技巧。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拆迁总的补偿费用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房屋的价值、被征收人搬迁、临时安置的费用、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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