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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之中以金钱作为给付内容的合同之债,属于应收账款债权,可以作为担保物出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
1、将来的债权如果是具体的债权,并且债权是有效的,可以为将来的债权提供担保。如果将来债权不确定是否有效的,不能提供担保。债权无效,担保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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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中担保权人能申报债权。公司进行清算时,要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如果担保权人是公司的债权人,担保权人可以申报债权。 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债权之中以金钱作为给付内容的合同之债,属于应收账款债权,可以作为担保物出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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