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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之中以金钱作为给付内容的合同之债,属于应收账款债权,可以作为担保物出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
1、反担保人不是债权人的债务人,所以债权人不得起诉反担保人人,债权人只能起诉债务人或者担保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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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中担保权人能申报债权。公司进行清算时,要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如果担保权人是公司的债权人,担保权人可以申报债权。 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债权担保的作用: (一)债权的担保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作用,即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 (二)因为有债的担保制度的存在,使拥有货币的人放心大胆地贷放资金而又有所保障。
债务转让,担保物权并不一定转让,具体应视情况而定,民法典规定,如果是第三人提供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未经担保的允许,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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