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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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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 1、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 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 3、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 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 5、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 7、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 8、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 9、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如果债务人的任行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可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1、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 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 3、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 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 5、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 7、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 8、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 9、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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