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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财产的适用对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以及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的犯罪分子。没收财产是指剥夺犯罪人个人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
没收财产是刑罚附加刑的一种,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并处,是否适用没收财产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选科式。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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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适用方式: (1)并处没收财产,即应当附加适用没收财产。 (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在量刑时,既可以对犯罪人附加适用,也可以不附加适用。 (3)并处或者没收财产,即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必须择一判处,且只能附加适用。我国刑法典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有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有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据此规定,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可以没收一部,也可以没收全部。至于具体没收多少,要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罪行的轻重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但不能没收属于犯罪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所谓“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财产”,是指所有权明确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本人的哪一部分财产,或者犯罪分子家属用本人劳动所得购买的归本人使用的生活用品等。所谓“属于犯罪分子家属应有的财产”,是指家庭共同所有财产中,应当归家属所有的那部分财产。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在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对非法财物予以收缴和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对于非法财物无权收缴,只能予以扣押。但对于违法所得依然可以进行追缴。非法财物,即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等。而违法所得,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 收缴、追缴都是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都不是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可以依法没收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直接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作为行政处罚。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治安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也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规定。收缴、追缴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适用对象都是“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收缴、追缴和没收的主要区别是性质不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处罚,收缴、追缴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另,非法所得的概念只出现在涉税问题中。
没收财产的适用对象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组织强迫他人卖淫、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不仅是对贪财图利的犯罪的应有惩罚,也是对继续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的必要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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