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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将孤儿或者子女送给他人抚养的行为叫做送养,由此,被送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
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收养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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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收养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子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抚养是指长辈对晚辈的生活上照顾抚育、经济上资助扶持的权利义务关系。抚养有自然人抚养和社会机构抚养两种形式。收养与这两种形式的抚养都有所不同。收养是专指因收养行为而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仅限于养父母,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
抚养、扶养、与赡养之间有较为明显的区别:比如说: 子女的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其子女的义务; 兄弟姐妹、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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