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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
认定标准:具有评估师、审计师、会计师等特殊身份的中介人员及中介服务公司多次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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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定刑标准:主观上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客观上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一、二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他罪如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至于其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贪图钱财、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讨好他人,有的是迷恋女色,有的是有求于他人,有的是出于报复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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