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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政府下发最新通知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的1300元/月、1020元/月、900元/月依次调整为1550元、1320元、1225元、0元4档;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4元、11元、9.5元拟调整为16元、15元、14元、12.5元。其中第一档的适用区域为武汉市7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第二档的适用区域为武汉市6个远城区,襄阳市、宜昌市中心城区;第三档的适用区域为其他10个市/州市区、3个直管市、全省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指数居前22名的县/市/区及部分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市/区;第四档的适用区域为神农架林区和其他县/市。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再具体些说,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均属基本工资。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例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
据悉,在奋进五年四川劳动关系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应了2、5天休假制度、最低工资标准等热点问题。我省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省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月最低工资标准。我省分为1260元(每日57、9元)、1380元(每日63、4元)、1500元(每日69、0元)三个等级,月最低工资标准主要针对全日制用人单位。第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还有三个档次,分别是每小时13、2元,14、4元,15、7元,每小时的最低标准是非全日制就业。目前,我省正在进行评估研究,计划在2018年调整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并将于7月1日前公布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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