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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失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应当...
为了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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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因严重亏损不能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费及其利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依法对失业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关系的职工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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