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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
合伙人可以被除名的情形具体包括: 1、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未履行出资义务; 4、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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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已经对将合伙人除名的法定事由进行了明确限定。即:“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企业作出对某一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当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由于不会增加新的合伙人,转让不需要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只需要在转让时通知其他合伙人。 股份转让一般是指公司股东将其部或部分股份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合伙人的除名 除名,是指合伙企业中的多数合伙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某一合伙人作出的要求其退出合伙企业的的强制性决定。 除名成立必须有两个条件: 第一,除名必须有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通常是指被除名合伙人有危及合伙企业发展或对其他合伙人权益有不法侵害的行为,故有正常理由方能决定对某一合伙人的除名,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则被除名的合伙人可以违约为由,要求其他合伙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二,除名必须经被除名合伙人以外的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由于除名是其他合伙人要求与被除名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故必须征得被除名者以外的其他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如有的合伙人不同意,则会形成部分人同意或者部分人不同意解除与被除名者合伙关系的局面,这将导致合伙关系的彻底破裂,因此,合伙企业决定对某一合伙人进行除名,必须得到其他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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