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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咨询企业出具的造价成果文件有异议的,可以由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实行的投标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价格变化因素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自行编制,但不得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及规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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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按照《计价规范》约定合同价条款,并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履行过程中发生调整合同价款事项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竣工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造价为基础,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有效文件编制和确定,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计价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和审核。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委托或者承接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未按照规定选取咨询企业或者承接咨询业务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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