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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六条,在监狱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应当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不能自理的鉴定。罪犯本人或其亲...
监外执行有两种,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罪犯服刑地的监狱局决定的。对于由人民法院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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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如下: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审查后,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长审批。 3.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批准机关应当将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所在人民检察院,并通知暂予监外执行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当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对于被判有期徒刑、拘留或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以下情况之一,可暂时在监狱外执行。(一)本规定附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立。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有前款的第二项规定,可以暂时在监狱外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3)不能自理,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 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有前款第二项规定,可暂予监外执行。 适用保外就医可能存在社会危险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犯罪分子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 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暂予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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