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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是有封顶的,最高不能超过8000元,超过了也按照8000元收取。?社保滞纳金是指,用人单位未按时且足额为参保职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社...
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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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准,可以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冻结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综上所述,超过6个月不缴纳社保就会产生滞纳金,最高可能达到8千元,很多小伙伴的工资可能还没到这个数,要是都拿来交滞纳金了,可谓得不偿失了。所以及时缴纳保险费用非常重要哦
法律的适用具有时间效力范围,原则上仅适用于其生效之后发生的行为和事实,即不溯及既往。人社部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该规定采纳了法不溯及既往这一一般原则,是正当的。 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应如何处置,是否征收滞纳金,应适用此前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根据该条例,滞纳金并不当然缴纳,仅在用人单位不履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限期缴纳通知后发生。要注意的是,该条例是1999年1月22日颁布施行的。 在查处包括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在内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时,劳动部门更多适用的是公司有10人未缴纳社保费,平均月工资2000元,未缴纳时间有3年,该公司少缴社保费约为21万元,而罚款最少为72万元,最多为216万元。如果罚款实施,一个小型或微型公司足以破产。要注意的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应优先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适用。 在实践中,由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处罚过于严厉,罚款规定基本上没有执行,主要是责令用人单位补缴,同时补缴相应的利息收入。对于滞纳金则主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一般情况下,法律对滞纳金的数额有具体规定。即对于行政处罚中的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行政处罚的本金数额。对于民事合同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最高不能超过违约损失数额的30%,超过30%的,即为过分高于所遭受的损失,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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