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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合同违约金是为了合同当事人能够更好的履行合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也对此作了规定。 一、《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第27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8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增加;约定违约金过高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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