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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14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社会抚育费征收办理条例(送审稿)》,《条例》第一次明晰提出了,违规生育二胎的赏罚编制。 当事人违背了《...
目前的浙江社会抚养费,具体来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也可以委托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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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2013年12月4日通报,2012年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为14.56亿元。至此,已有24省份公开201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额,总计近200亿元。[1][2]向社会公开其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情况,结果则是各地征收额差异悬殊。其中“冠军”江西省高达33.8618亿元,最后一位青海则仅有350.48万元。 国家也在制定计划逐步的进行对社会抚养费,公开公示。 2017年8月,北京市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作修改,在超生儿社会抚养费上,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规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 自“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以来,全国30个省份修改了计生条例,其中20余省份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违反国家和江西省计生政策生育三孩子女的,当事人需要缴纳所在地区上一年人均年收入 3.5倍的社会抚养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计划外生育: 1.不符合本条例 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 2.重婚生育的。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条,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1.不符合《条例》 第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2.符合《条例》 第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 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3.符合《条例》 第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 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4.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 第一胎的,按 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5.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 第一胎的,按 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6.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 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第八条,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从 第二胎开始,按照本办法第六条 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标准的2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江西省 第三胎抚养费标准如上,望采纳。
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参考法规 第四十二条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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