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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买卖合同文本 工业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发文编号】GF—2000—0602 出卖人:_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不动产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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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以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违约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你公司供货给别人,别人会付款给你们,然后出纳就要会按那合同开增值税票寄过去,开票的总金额和你公司收到货款的总金额等同。对方公司收到票拿去抵扣。
光有合同是贷不了款的,其实你的房屋是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银行是你的贷款债权人,而实际获利的是你的亲戚,一旦不能按期还款,银行可以通过法院拍卖你的房屋,以抵贷款的债务。一纸空文的买卖合同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作废与否也没有必要,当前你要确定的是亲戚向银行贷款的借款人是谁?你是否签定抵押合同?具体怎样操作,可以咨询律师。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商品房设立的抵押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买卖合同,房屋竣工交付前的所有权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完全的自主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当然可以用在建的房屋进行抵押。但此时,如果预售方已经通过签订预售合同将房屋预售给购买方,购买方依据预售合同享有针对特定对象的一种请求权和获得将来利益的期待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而预售方将待售房屋抵押后,抵押人获取的抵押权则是一种物权。 如果预售方不能如期与抵押权人结清债务,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抵押权人特优先对房屋行使抵押权,这对购买方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对已经预售的商品房再抵押应属无效。 对于特殊情况,须以预售房屋设立抵押的,应严格规定设立条件和设立抵押贷款占开发房屋价值的比例,避免开发商完全“借鸡下蛋”。并且,对于设立已抵押的合同,在开发商未将贷款还清前,应将购房者的部分房款提存于银行,在交易房屋权利无瑕疵的保证的前提下,开发商才能得到该笔房款。 (二)购买方对顶售商品房设立的抵押 购买方对顶售商品房设立的抵押,实际上多为预售商品房的贷款抵押。这种抵押是以未来将取得的权益作为抵押物。由于我国对预售商品房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这种未来可以得到的房地产,经过登记、备案已经特定了,因此它是可以作为抵押物的,与房地产抵押的特定性并不矛盾,况且,预售商品房抵押也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因此,预售商品房的购买方对预购的房屋设立抵押是有效的。 (三)双方重复抵押。 实践中,经常出现开发商已设立抵押的预售房屋,购买方在购房时又以该房为标的设立抵押,使抵押权人和预购方的利益风险系数明显增加。对重复抵押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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