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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条,退耕还林要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结合。第五条退耕还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逐步实施,强调重点,重视实效(二)政策引导与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三)遵循自然规律,根据土地条件,宜林则林,宜草草,综合管理(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管理边破坏(五)逐渐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第35条国家根据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苗木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立即向持有检查合格证书的退耕还林者支付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退耕还林的林地的经营权可以转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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