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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对该条规定应如何理解和适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 存在特定的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定作人的指示完成加工承揽事项。...
很多当事人在处理雇佣关系或承揽关系中发生雇员或承揽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往往不知道当事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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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给付报酬。对于承揽关系,定作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定作人如果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没有过失,则可以不承担责任,反之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当事人因不同的身份关系,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和赔偿责任都有很大的区别,对当事人的利益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很多当事人在处理雇佣关系或承揽关系中发生雇员或承揽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往往不知道当事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给付报酬。对于承揽关系,定作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定作人如果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没有过失,则可以不承担责任,反之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当事人因不同的身份关系,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和赔偿责任都有很大的区别,对当事人的利益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实践中,对该条规定应如何理解和适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 存在特定的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定作人的指示完成加工承揽事项。这种合同关系只要事实上存在即可,不一定必须具备书面的合同形式。 侵权行为发生在执行承揽合同、完成承揽事项的过程中。 造成损害事实的直接行为人是承揽人,而不是定作人,并且是承揽人在执行承揽事项中实施的行为。 侵权责任的承担者是实施侵权行为以外的人,即定作人要为自己的定作、指示或选任的过错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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