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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双方虽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但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关与的证言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及借款数额,所以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履行还...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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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要认挂名借款的,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民间借贷是实际借款人借的,提供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1、进行民间借贷时,如果恐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迫一方在违背愿意情况下进行借贷,签订借贷合同的,就可以认定为胁迫。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进行民间借贷时,一方通过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在违背自己愿意的情况下,进行民间借贷的,就可以认定为胁迫。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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