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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哪些情况适用?

2025-01-10
在民事案件中,存在多种情况下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下是在侵权诉讼中的情况: 1.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致使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目的是实现举证责任上的平等,以提高诉讼效率,合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负举证责任。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n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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