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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技防系统的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相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中涉及到的资料、信息、技术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技防系统。禁止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更衣室、浴室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音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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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在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安装技防产品的;(二)擅自拆除技防系统设备、设施的;(三)擅自关闭技防系统或者妨碍技防系统正常使用的;(四)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使用范围的;(五)擅自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的;(六)买卖、传播、隐匿技防系统信息资料的。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传播、隐匿技防系统信息资料。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安装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一)广场、公园、城市主要道路和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隧道、大型桥梁等公共区域(以下所称公共区域均指这一范围);(二)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贸中心、宾馆、网吧、居民小区、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三)国家机关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或者部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重要部位,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场所;(四)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单位的重要部位;(五)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的场所,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等重要部位;(六)研制、生产、销售、存储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七)大型物资储备单位、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城市水、电、燃气、油、热力供应设施;(八)城镇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文化、体育场所;(九)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展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十)公共交通工具和专用运输工具;(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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