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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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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比例赔偿具体比例一般各省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会予以明确例如《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就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还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范围内,只分有责与无责,不分主次责任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才按责任比例分摊 交强险,是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过错责任的驾驶者一方赔偿后,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比例,返还这个比例数额的钱款给这一方车辆的驾驶者 如果交通事故的双方都有因为乙方一定过错造成对方伤害(指: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双方都需要按过错比例互相赔偿对方的损失,然后由各自当初买强制险的保险公司,按自己赔偿的数额,按原来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比例来报销自己所赔偿的费用
就未购买交强险的赔偿依据的相关问题而言,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6年3月1日,国务院以第462号令公布了《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正式确立。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对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风险,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生活中,仍存在一些肇事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这些肇事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即法律、行政法规只规定了违反者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没有规定违反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按照一般侵权原理,应当判令肇事机动车一方按事故过错责任划分比例予以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交强险属于机动车车主必须购买的法定强制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必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的赔偿。由于肇事者未购买交强险的违法行为与受害者不能无条件的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的赔偿款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此应当判令由肇事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按事故过错责任划分比例予以赔偿。
肇事逃逸交强险赔偿依据如下: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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