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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不是强制性要求交定金,而是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的。定金是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并且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
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不是强制性要求交定金,而是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的。定金是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并且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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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不是强制性要求交定金,而是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的。定金是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并且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不是必须约定定金。双方可以经过协商决定是否约定定金。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不是强制性要求交定金,而是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的。定金是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并且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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