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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和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成立合伙企业的,应当具有符合法定人数的合伙人;有书面的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等。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下:(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支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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