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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下:(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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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支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吗?真相:非分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从这里可以看出,《合伙企业法》也适用于非自然人设立的合伙企业,因此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醒】合伙企业有哪些特点?合伙企业的特点如下:1。合伙企业生命有限。合伙企业容易成立和解散;2、合伙企业责任无限;3、互相代理。在合伙企业的经营中,所有的决策都由合伙人决定,合伙人有权监督和执行。四、财产共有;五、合伙企业利益共享。
《合伙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认购或实际支付的出资;(4)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出资的,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由所有合伙人协商确定评估方法,并在合伙协议中注明。
根据《合伙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合伙人数:合伙人数不少于2人,投资者只有1人的,独资企业而非合伙企业。《合伙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数量的上限,即合伙企业数量没有上限,这是大陆法律部门合伙立法的普遍做法。当然,由于合伙人的性质,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尤为重要,因此在实践中,合伙人的数量一般不会太多。(2)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承担无限责任。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合伙人,当然,无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合伙人,因此只有18岁以上的人和16岁以下的人,但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可以作为合伙人,但应当注意的是:第一,根据《合伙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确定为有限合伙人。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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