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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管理职能划分(1)报财政部审批的事项1、中央单位国有股管理事项;2、上市公司发行外资股票(B股、H股票)、国有股变现融资、国有股、发起...
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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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财政部审批的事项 1、中央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2、上市公司发行外资股(B股、H股)、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国家股、发起人国有法人股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二)由省财政厅审批的事项 1、地方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 2、地方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 3、地方股东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 4、地方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三)股权管理事项涉及地方和中央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 完毕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分割是:双方能够就公司股份分割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双方的协商方案处理。如双方不能就公司股份分割达成协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按比例分配。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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