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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警...
1、委托代理人;2、收集并提供证据;3、避免申请;4、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5、辩论;6、提起反诉;7、请求调解;8、自我和解;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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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诉讼中的权利包括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与案件有关材料、复制与案件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下列权利可以主张:1。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通常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交警部门处理。2、对交通警察、检验人员和鉴定人提出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交通警察、检验人员和鉴定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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