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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18条有哪些内容?

2022-09-09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将有限售条件股份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解除限售日应当早于回购到期日。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在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时,甲方应当及时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相关权益处理事项加以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一)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二)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三)待购回期间,甲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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