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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分根据上交所确认的股票回购交易数据,组织交易双方结算参与人的逐笔全额结算,并办理相应证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证...
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暂停其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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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或购回交易日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并在异常情况发生时由证券公司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前款所述异常情况包括:(一)标的证券、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二)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四)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五)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标的证券的管理制度,在本办法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合理确定用于质押的单一标的证券数量占其发行在外证券数量的最大比例,确保选择的标的证券合法合规、风险可控。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日应当早于回购到期日。
证券公司可以在引起被暂停股票回购交易权限的情形消除后,向上交所申请恢复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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