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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
解除合同对于约定解除而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解除事由的约定一定要慎重,不要将一般违约事项规定为解除事由,更不能将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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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交易行为中,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时有发生,如果双方在解除合同时对解除合同违约方退还收取的款项,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自然不会产生争议。但是现实中,解除合同时合同双方可能仅仅约定违约方退款,另一方退还所购货物或者房屋等,对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可能并没有约定。在解除合同时双方签署的解除合同的协议的性质以及对被解除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产生何种影响或者合同中亦没有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如何处理,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合同后必然会面对的现实问题,也是经常会发生争议的问题。那么如何理解和处理该类问题呢?下面我们先看两个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但仲裁结果截然相反的案例。解除合同违约金和利息通过案例来分析相关问题。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被劳动教养的。
《民法典》规定解除合同有时间期限。 首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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