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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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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对嫖娼行为的司法解释是:不特别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的不正当关系的行为。嫖娼行为是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妇女和嫖客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口淫、行为以及与此有关的行为都是嫖娼行为,应根据情节不同予以处罚。(依据是否构成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其次从双方结识的时间长短、交往期间的感情因素等角度判断双方是否具有感情基础。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不知道对方是从事性交易活动人员;二是没有支付或被索取嫖资。《治安处罚法》有关于嫖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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